大多數時候,我們申請商標是按照“一標一類”來申請的,即一個類別提交一件商標申請。但其實,實施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知識產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修改意味著我國的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接軌,對于簡化申請人的申請程序,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積極意義。那么,“一標多類”有什么利與弊,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
一標多類注冊的優勢
一、注冊申請文件少,降低申請時信息被填寫的錯誤率
一標多類在申請時僅需要提交一份申請,使商標申請操作更加方便,而無需按照一標一類商標注冊申請一樣每個類別單獨提交相關注冊申請文件。一標多類申請在文件準備方面占有更加簡潔方便的優勢,同時亦能更好地降低申請及審查過程中相關申請信息被填寫或者錄入錯誤的可能性。
二、更好保證審理速度相同、標準一致
當申請人就同一個商標在不同類別上同時提交注冊申請時,由于審查時的主客觀原因,很難有相同的審理速度,而且商標申請實質審查階段很大程度會被分配給不同審查員審理,而不同審查員的主觀審查標準亦存在差異。因此,一標一類申請的審查結果,很難有一致的審查標準。
然而,上述不利情況,申請人卻可以通過提交一標多類商標注冊申請來避免。一標多類的商標申請會由同一審查員進行審查,以此避免上述因審查員主觀審查標準存在差異而產生不同審查結果的情形,提高審查質量,并且保證審查進度的一致。
三、便于商標后期管理
商標局針對一標多類商標只發放一份商標證書,商標只有一個申請/注冊號,方便申請人對商標及商標注冊證的查詢、保存及管理。而商標的注冊日期相同,會使得商標所有人針對商標的續展日期管理會更為便捷,避免因為不同類別的商標注冊日期不同而存在多個續展日期,從而錯過個別類別商標續展日期的可能性。
此外,如果申請人對一標多類商標提交變更、續展、轉讓等申請時,一標多類商標仍然在申請文件準備方面占有更加簡潔方便的優勢。
一標多類注冊的劣勢
一、注冊申請整體審查時間可能會被延長
如前所述,一標多類商標的注冊申請會由同一審查員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會在同一官文上體現。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其他程序不予分割。
此種情況下,在商標申請階段,若一標多類的申請商標在一個或者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被要求補正或者被提交異議,該商標所有的類別上的注冊申請都要等待相關補正或者異議完成后,才能進入下一步流程。因此,若一標多類的申請商標遭遇到前述情況,則其整體的注冊申請審查審理完成時間必然會因此而被延后。而若申請人針對多個類別上的同一商標注冊申請采取的是一標一類申請,則即便部分類別上的注冊申請遭遇到補正或者異議程序,申請商標依然可以在其他類別上先行獲得注冊。
二、所有類別必須一并續展
一標多類商標在進行續展時,必須對其核定的所有類別一并進行續展申請。若申請人希望不再對該商標在部分類別的上的注冊進行續展,需對不續展類別申請商標注銷程序進行注銷,然后再對其余類別進行續展申請。相對的,若申請人采用的是一標一類申請,則申請人僅需在商標續展期內對希望保留的注冊類別提交續展申請即可。
三、所有類別必須一并轉讓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也就是說,在提交商標轉讓注冊申請時,同一商標注冊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商標,不要求必須一并轉讓。
然而,一標多類注冊商標無法單獨轉讓,且無法分割,必須一并轉讓。如需轉讓其中一個或者多個類別的,只能按照上述續展方法對不需要轉讓的類別申請商標注銷申請。
四、商標規費上無優勢
商標申請注冊收費標準,采取一標一類與一標多類的注冊方式需要繳納的商標規費是相同的,一標多類申請并無費用上的優勢。
綜上,“一標多類”除申請提交階段可以在申請文件的準備上省力,在后續商標續展、轉讓等商標管理上會出現諸多限制。圈圈建議商標申請人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權衡一標一類注冊和一標多類注冊兩種方式的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當然我們也期待隨著行業的發展,一標多類的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得到改進和完善。